法治时空|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赔偿了吗?
新闻综合广播      2023-03-24 16:12 29900

作为一个打工人,在工作时受伤了,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构成工伤,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是每个打工人都关心的事情。今天,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方静波律师和朱紫嫣律师通过具体案例为大家做法律风险的提示和提供法律上的纠纷解决办法。

案例1

吴某系某公司职工,公司安排吴某前往外地出差。由于工作紧急,吴某到达目的地后没有休息就直接投入工作至深夜。次日,吴某工作时突发脑溢血休克,没有了意识,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并在医院住院治疗30余天。吴某认为其受到的伤害与高强度的工作有关系,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吴某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吴某不符合工伤情形,吴某不服,诉至法院。

解析1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中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本案中,吴某因工出差期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突发疾病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所指的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吴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而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是否应当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吴某突发疾病现尚在康复治疗中,也不符合上述关于视同工伤的条件,于是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是否应当认定工伤,法律仅规定了两种情形,即当且仅当出现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种结果时方可适用。视同工伤作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认定工伤的情形,已然属于扩大解释,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及救济范围,但此种扩大解释不应被无限放大。

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赔偿了吗?


案例2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路某进入彩派公司做印花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天,路某在工作中被印花机烫伤。后经医院诊断为:烧伤、右前臂热压伤。经认定构成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伤后路某不再前往彩派公司工作,后路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路某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路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彩派公司支付路某工伤保险待遇。

解析2

本案中,彩派公司与路某之间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也实际履行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所谓退休年龄并不是阻却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必然因素,且彩派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路某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彩派公司向路某支付工伤待遇赔偿。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不能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唯一依据,对于员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发生工伤的,也是可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赔偿。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认定为工伤的,员工能否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赔偿和工伤待遇赔偿双重赔偿呢?

案例3

王某是某公司职工,某天,王某骑行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受伤,并因伤致残。后王某与交通事故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30余万元。因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王某同时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王某认为其此次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其虽已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款,但基于工伤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未享受,两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有权按照工伤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王某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余万元。

解析3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本案中,王某从交通事故肇事方处获得的赔偿款已高于其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所能获得的赔偿款,其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于法无据。在浙江区域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下的赔付规则是一种总额补差模式,是不能获得双重赔付的。

员工受伤后跟公司签订好了工伤赔偿协议,但是发现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国家法定赔偿的最低标准,那么该协议是否有效呢?员工可以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公司按标准赔偿吗?

案例4

杨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操作工一职,入职后,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某天,杨某在公司车间操作机器时,右小指不慎被机器压伤,当即被送往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小指完全离断伤。后杨某与该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除已付清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0000元外,仅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含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30000元;”同时还约定:”协议签署后杨某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有关的事宜向公司要求其他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后杨某经工伤认定为十级伤残,赔偿协议的金额明显过低,于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赔偿。

解析4

公司没有任何欺诈与胁迫,员工是自愿与公司签订赔偿协议,还可以撤销协议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这个法条中可以看出,如果协议显失公平的也是可以撤销的。本案中杨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公司支付给杨某的各项赔偿费用合计40000元,明显低于了杨某应该取得的国家法定赔偿最低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该份《赔偿协议书》应认定为显失公平情形,杨某可以申请撤销该份协议,并要求公司按照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给与工伤赔偿待遇。

生活中,员工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受伤,每个员工的自身情况也不同,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判定是否能构成工伤,如果认定为工伤了,如何获得最大程度的赔偿也是需要员工去争取的,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宏伟

编辑:左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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