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热线—奔跑吧!效能先锋》2025年第12期:潮“甬”天平 法护营商——探秘宁波海事法院司法服务中外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
新闻综合广播      2025-06-23 10:33 9152

2025年第12期

各位听众、各位网友,大家好!早八点,欢迎各位准时锁定收听宁波广播舆论监督、民生服务栏目《阳光热线》。

新的一周,由宁波市直机关工委与宁波广播电视集团联合开办的融媒访谈节目《奔跑吧!效能先锋》又准时上线了,我们会在每周的周一邀请各机关单位的效能先锋代表走进直播间,分享他们的奋斗经历,回应听众及网友们的民生诉求,今天上线的是来自宁波海事法院的各位嘉宾。

如果您有涉外贸易、航运物流等领域的法律困惑需要咨询、维权、投诉、曝光,可以通过热线电话87001323或者在《宁波阳光热线》的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留言互动,分享你的想法、提出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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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初登场

【主持人蒋博】有请我们的各位先锋上线、登场。

【聂纵】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好,我是宁波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聂纵,很荣幸能够走进《阳光热线》,和大家一起探讨涉外海事审判工作。

【主持人蒋博】欢迎聂纵副院长的到来。说起海事法院,许多人觉得,海事法院就是处理涉及船舶和海洋案件的法院,相对于地方法院,很多人都觉得你们很神秘,那么能不能跟我们讲讲,海事法院到底干什么的?

【聂纵】海运是全球供应链的核心,全球90%以上的货物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我国既是贸易大国,也是航运大国。我国良好的国际海运秩序离不开法院审判工作的保驾护航。海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8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首次明确了海事法院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一决定,先后在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北海和南京设立了11个专门审理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

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目前我院院本部在宁波,先后在温州、舟山、台州、杭州设立四个派出法庭,已经形成以宁波院本部为基点的“一体四翼”浙江海事审判发展格局。我院专门管辖浙江省海域、所属港口、岛屿和通海水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这些案件涉及港口、船舶、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洋开发等60余种纠纷,案件当事人遍及全球9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7年开始,我院开启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目前除了受理海事海商案件,还受理海事行政案件、海事刑事案件。

【徐嘉婧】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好,我是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庭长徐嘉婧。非常荣幸能参加“阳光热线”节目和大家分享交流海事海商审判方面的一些话题,希望能给大家的工作、生活带来一些帮助。

【主持人蒋博】欢迎徐庭长!

【杨世民】大家好,我是宁波海事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杨世民,非常荣幸今天和广大听众朋友在电波中相逢,有这样的一个机会分享海事法院在服务企业和民生中的一些做法。也欢迎各位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

【徐佳丽】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好,我是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徐佳丽。很高兴能参与今天的节目。

【主持人蒋博】欢迎徐助理!接下来一个小时的时间,我们跟随各位效能先锋一起深入了解宁波海事法院如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中外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

效能攻坚季

【主持人蒋博】数据显示,宁波舟山港2024年完成货物吞吐量约13.8亿吨,完成集装箱吞吐量3930万标箱。港口年货物吞吐量连续16年蝉联世界第一,年集装箱吞吐量稳居世界第三。这一亮眼成绩单的背后,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聂院长,在打造世界一流强港中,我们是通过什么方式提供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呢?

【聂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有多处内容涉及“海洋”“海事”“航运”,就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等进一步作出重大部署,体现出党中央对海洋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们以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为抓手,创建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打造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多元化解平台;与省海事局、省贸促会等单位构建涉外海事纠纷多元解纷新格局,积极扩大浙江海事司法朋友圈,借助其他单位赋能海事审判;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推出许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海事案例,为完善国际规则贡献中国智慧;构建“保护—转化—服务”三位一体的法治保障体系,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

【主持人蒋博】刚才提到,咱们海院建立了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这个中心的工作与海事法院的涉外审判工作是如何联系起来的呢?

【聂纵】调解,被誉为化解纠纷的“东方经验”。调解倡导“以和为贵”的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且相对于诉讼,程序要求也没有那么高,在当前信息交流极为便捷的“地球村”时代,通过调解化解中外当事人的纠纷,有高效便捷、履行率高的特点。

所以,我们以“国际化、专业化、现代化”为目标,在宁波高端航运物流现代服务产业集聚的共享空间“航盘”,创建全国首家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聘任来自港口物流、金融保险等行业领域的92名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实现国际航运贸易、国际船舶金融、国际港口服务等领域纠纷化解全覆盖,率先打造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多元化解平台。自2023年7月成立以来,该平台共处理涉外海事纠纷520件,涉案标的额约11.9亿元,调解成功312件,调解成功率达60%。

【主持人蒋博】这些案件当中有没有比较典型的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案例呢?

【聂纵】比如,在一起涉及新加坡公司和利比里亚公司的案件中,新加坡公司名下的散货船“运悦”轮与利比里亚公司名下的散货船“勇敢水手”轮在新加坡附近海域发生碰撞而发生纠纷。原告新加坡公司选择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起初,双方之间存在很大的对立情绪,在我院法官认真审理、仔细审查了1800多页的证据(主要是围绕损失大小这一争议),并做了认真细致的调解工作后,当事人从对立、抵触转变为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用当事人的话说,“我们见证了中国法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最后,在法官主持下,新加坡公司与利比里亚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后该利比里亚公司按约向新加坡公司支付了195万美元的赔偿款。

【主持人蒋博】对,就像您说的,涉外案件的当事人来自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对于处理国内纠纷,处理涉外纠纷的投入更多,那么,在这个方面,我们海事法院是如何整合各方资源推动涉外海事审判高质量发展的呢?

【徐嘉婧】我院积极加强与海事、海洋经济发展、贸促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政策联动,建立涉外海事海商纠纷协同化解机制。比如,我们联合浙江海事局深化海上执法司法协作,已连续10年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船舶管理、航行安全等问题提炼50多项共识,签署服务保障世界一流强港建设共同行动方案、深化共享共治服务海上安全和发展协作协议,共同提升服务世界一流强港建设的执法司法能力水平。再如,与省贸促会构建联动化解涉外海事纠纷工作机制,依托浙江贸促系统250余家调解中心、海外联络站、友好商协会等,精心培育“涉外海事纠纷找贸促”调解品牌,合力擘画国际经贸航运领域共建共享共治新“枫”尚,入选全省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十大创新实践案例。

同时,我们也积极扩大涉外法治国际交流,已连续举办12期涉外法治沙龙活动,邀请海洋、航运、法治领域的专家为涉海行政、司法机关,高校院所等授课,促进航运法治从业人员能力的提升。再如,我院组建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扎实、英语能力娴熟的专门团队,深度参与《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签约仪式及国际研讨会相关筹备工作,为联合国国际海事公约贡献浙江智慧。我们还邀请国际船东保赔协会到院开展“走进浙江”见面会,向国际航运界推介具有引领力的浙江海事司法裁判规则,展示中国法治文明。派遣青年法官参加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与香港海事仲裁协会举办的“内地与香港关于仲裁保全的安排”专题研讨会并作交流发言等。

【主持人蒋博】刚才提到海事审判精品战略,航运、贸易、港口建设等领域的案件纠纷专业性强,咱们如何通过精品案例解决海事审判中的疑难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的呢?

【杨世民】涉外海事审判具有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法律适用国际化程度高等特点,精品案例在解决争议、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我们在审理案件中通过强化文书说理、提炼裁判规则,推动裁判尺度统一、促进国际规则互认,为今后类似案件审理提供生动的“活教材”,提升整体司法能力,进而提升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比如我院审理的一起马六甲海峡船舶碰撞纠纷案,因对指引外国航运企业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并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具有规则引领意义,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前不久入选“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例”“推动新时代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例”。

【主持人蒋博】具体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呢?

【杨世民】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外国航运企业,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马六甲海峡,外国航运公司在碰撞事故发生地、船舶公司注册地等五个国家均有管辖权的前提下,选择我院管辖并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我院在审理本案时,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共同协议,依法准确适用中国法律处理争议,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效减轻了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和法院查明外国法的负担,以高效、精准的裁判平等保护了国际航运主体的合法权益。该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法院对审理涉外案件法律规则的灵活运用,对审理当事人未在中国登记、船舶分属不同国家的涉外海事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同时,该案在审理中坚持和捍卫国际法规则的权威性,符合我国国际海事司法大国的角色定位,有助于增强中国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底气和成色。

【主持人蒋博】近年来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刺激并推动国际物流服务模式转型和重塑,是助力我国企业、产品及品牌出海的新赛道,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面对跨境电商物流纠纷呈现跨国性、复杂性和高增长性的新挑战,海事法院如何突破传统审判模式,实现‘源头治理’与‘合作共赢’?

【徐嘉婧】2024年,宁波海事法院化解的跨境电商物流纠纷案件数较往年大幅度上升,纠纷呈现类型新颖、争议复杂等特点。比如,在一起涉多国跨境电商海运物流系列纠纷中,宁波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专业性强的优势,将原被告双方因跨境电商物流、海外仓货物保管等引发的系列纠纷一并纳入调解。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解纷效率、减小对生产经营影响,我院积极引导当事企业从推动长远业务合作的角度出发,寻找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解纷方案。最终在我院的主持下,当事企业签署调解协议,就国外海外仓货物提货、拖欠费用的金额等问题予以明确,并就相关款项分8期予以支付,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

【杨世民】宁波海事法院针对跨境电商海运物流行业执行案件高发态势,先后走访宁波市口岸办、宁波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等单位,创新建立跨境电商海运物流行业风险预警机制。目前已针对该行业发布5期被执行人预警名单,涉及被执行人188个,受到省内4万余家行业企业的高度关注,有力促进执行案件行业性源头性治理。

暖心为民行

【主持人蒋博】打官司耗时耗力,咱们海事法院如何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聂纵】群众的焦虑我们感同身受。办案时我们常问自己:假如我是当事人,此刻最需要什么?记得2020年,我院办过一起“五案同调”的案件,香港某物流公司与全球最大航运公司丹麦某公司因5票提单的集装箱超期费产生争议,纠纷分散诉至宁波、上海等海事法院。我院依托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取得其他海事法院委托调解的授权,一并对5案进行调解,由海事专家、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联动调解,通过强化集装箱价格市场调查方式,发挥类案示范引领作用,促使双方当事人就5案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丹麦某公司主动向香港某物流公司退回了多收取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顺利促使涉外、涉港当事人间旷日持久、诉讼化解成本高的系列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充分彰显中国海事司法以及涉外多元解纷机制的公正与效率。

【主持人蒋博】很多企业其实也是挺害怕打官司的,特别是国际官司,但国际货物贸易确实太复杂,很多合同陷阱防不胜防,请问咱们法院是如何主动出击,把风险防线建在企业“走出海”之前?

【徐佳丽】在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上,我们构建“保护—转化—服务”三位一体的法治保障体系,不仅仅办理一起案件,更要在案件办理中注重发现共性问题,为企业经营提供普遍性指引。比如,我们聚焦浙江自贸试验区“五大功能定位”,加强涉自贸试验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实质性化解,妥善审理标的额超2亿元的涉保税石脑油等涉保税燃料油加注纠纷,向自贸试验区从事保税燃料油加注的企业推送《保税燃料油供应法律风险提示10条意见》,通过“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助力浙江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加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再如,我院到舟山六横设立全国首个船舶修造行业特色“海上共享法庭”,组织涉外审判团队专题调研并编制《船舶修造行业法律风险提示指南》,积极推广中英文双语版“船舶修造合同纠纷解决条款”,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护航浙江自贸试验区打造全国最大绿色修船基地。

【主持人蒋博】一些企业向我们诉苦:“官司打赢了,钱却不一定能拿到。”面对这种困境,咱们海事法院有何破局妙招?

【杨世民】海事海商案件的强制执行,具有技术性(法律与航海技术、航运业务紧密联系)、涉外性(涉及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等特征,波及到多个主体之间(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舶优先权人等)复杂的权利和利益关系,由此决定了海事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执行。

我们办理的“东方晟龙”轮强制卸货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涉外海事执行案件。一帆公司承租的“东方晟龙”轮装有24000多吨石榴石,从澳大利亚运往阿联酋。途中,一帆公司擅自将船开往台州玉环大麦屿港,并拒绝交货。收货方澳大利亚GMA公司申请我院扣押船舶并提起诉讼。我院经审理,判决一帆公司交付货物。但进入执行程序后,该船的数百名小股东因融资造船亏损,阻扰交货。在台州市委政法委协调下,我院联合当地23家单位近200名执法人员,借助3艘海巡艇和8艘作业船舶,在大麦屿海域成功实施了强制海上过驳作业,价值4000余万元的石榴石由其他船舶运往国外。本案系全国首例法院联合多家单位成功实施海上强制卸货的案例,入选当年度的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本案的执行就是典型的例证。由于执行在海上进行,面广难度大,我们摒弃了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的执行思维,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执行难综合治理格局的作用,坚持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精心协调组织部署,争取当地政府和公安、海事、气象等23家单位的支持,为全国海事法院执行海上涉船舶案件作出了示范。

政策解码器

【主持人蒋博】又到了我们的送政策上门环节,据说我们宁波海事法院设立了专门的涉外和涉港澳台诉讼服务窗口,具体能给我们群众带来什么服务呢? 

【聂纵】为了建设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海事审判体系,针对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在管辖、主体资格认证、证据材料翻译等方面的特殊性,我院在诉讼服务中心专门设置了“涉外涉港澳台窗口”。这个窗口是我们为服务中外企业“引进来”“走出去”、保障国际航运贸易畅通而设立的一个专业化的涉外司法通道。专门为涉及境外主体、跨境船舶、国际货物运输、海外投资等涉外及涉港澳台海事海商纠纷提供一站式诉讼引导、法律咨询与高效立案服务,助力企业化解跨国法律风险,营造稳定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窗口现场,我们放置了由我院青年翻译团队制作的中英双语版的《海事诉讼指南》,涵盖了起诉材料清单、主体资格认证、域外证据提交规则、外国法查明途径等全流程操作指引。同时,我们还在窗口提供标准化的诉讼文书模板,降低诉讼门槛。

我们这个窗口的设立作为我院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重要前哨,无缝对接全国首个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特别是今年年初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以来,经过广泛的宣传引导,以及系统的不断优化,我们把全部有意愿调解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通过窗口这个入口,精准分流至中心的92名特邀调解员手中。同时,我们还注重理顺涉外涉港澳台窗口与诉讼服务中心其他窗口的业务交接工作。对于不符合先行调解条件的案件及时排期开庭,对于先行调解成功的案件第一时间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等,为当事人提供立审执全流程一体化的诉讼服务。

我们设立这个专窗的做法还入选了“人民法院涉港澳司法合作优秀成果”奖。

互动零距离

【听众来电】你好,我们公司有一票货物,通过货代公司出口到国外,货代公司说我还有一些费用没结清,扣着提单不给我,拿不到提单,我该怎么办?

【徐佳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是非常重要一个权利凭证。对于这种无理由拒交提单的行为,我国的海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令制度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海事强制令是经请求人的申请而采取的措施,通过法院的强制力强制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请求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说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据。法院在审查发布海事强制令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既要注意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又要防止申请人的权利滥用。

之前我们办过一个案件,一家石化公司陆续从国外进口总价值6.6亿元货物和设备,用于建设炼化一体化特大型石化企业。该石化公司委托宁波某公司办理进口货物的仓储等业务。后因双方对仓储费用结算产生争议,宁波某公司就指令仓库不予放货。该石化公司就向我院申请海事强制令。我院考虑到仓储费用争议金额仅1000万元左右,远远低于被扣货物价值,如不及时解决,会对项目投产进度造成重大影响。我院快速裁定,要求宁波某公司立即交付货物,后仓库正常放货。企业是经济的主体,只有保护好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在本案中,我院通过海事强制令快速处置因扣货引发的纠纷,避免长时间诉讼给企业带来损失。

【网友互动】在宁波海事法院创建的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有哪些富有海事司法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

【杨世民】其中比较有海事司法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扣船+调解”,通过诉前扣船的方式可以极大提高纠纷化解效率。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我院审理的“即扣即解”全球最大集装箱船“东方阿布扎比”轮案件,申请人某海上救助局对建造中的“东方阿布扎比”轮进行了有效救助,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船舶建造公司关于救助报酬金额争议很大,某救助局认为应按照国际惯例以救助发生当时的船舶价值为标准,折合人民币约1.7亿元。船舶建造公司则认为应以救助支出成本为标准确定支付救助费用的金额为300至400万元人民币。某海上救助局向我院申请扣押船舶,我院经综合研判后,以“东方阿布扎比”轮同类型集装箱船的日租金市场价格,合理确定担保金额并于申请提出当日即裁定并实施船舶扣押。船舶扣押当天,在被申请人船公司提供足额担保后,第一时间予以解扣。本案申请人某海上救助局曾考虑在国外港口向当地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解决该起因海上救助引发的纠纷,最后出于对宁波海事法院的信任,选择向我院申请扣船,并请求我院管辖该案。我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谨论证、高效审查、即扣即解,既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又将对被申请人的经营影响降到最低,对于解决国际海上救助纠纷具有示范效应。

【听众来电】你好,我是一名海员,之前在一艘走国际航线的船舶上工作,这艘船舶目前在舟山修理,船东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着没付工资,和我一样情况的船员还有十几个,我们该怎么通过什么法律途径拿到工资?

【徐嘉婧】你好,这位船员朋友。因为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审查证据、查清事实后,我才能给你比较准确的结论,但来电内容包含的信息有限,无法给你结论,但是我可以告诉你一项法律制度——船舶优先权。我国《海商法》规定,船员因船东拖欠工资而产生海事纠纷时,船员作为海事债权人可以依法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船东未能按时支付工资,作为船员,你可以依据这项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对船舶行使优先权,以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另外,船舶优先权有行使期限,一般来说,船员下船之日起1年内要行使,如果超期了,会丧失对船舶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然,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所需材料可能比较复杂,建议你们尽快咨询专业的海事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以获得更详细的法律指导和帮助。希望这些信息能对你有所帮助,祝你们早日拿到应得的工资。

未来新征程

【主持人蒋博】聂院长,下一步在护航国际海运秩序、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方面,还会有哪些新的举措和思路呢?

【聂纵】下一步,我们会锚定“国内标杆、国际一流”工作目标,奋力推进浙江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海洋经济蓬勃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将坚定法治自信,全力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丰富完善对外法律斗争“工具箱”作用,灵活运用船舶扣押、海事强制令等专属职能,主动参与海上涉外维权协调工作,坚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蓝色国土”安全。我们将强化全球思维,切实维护国际经贸秩序,全面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妥善审理涉海外仓、跨境电商等新类型海事纠纷,推动增强浙江货通天下的辐射力,依法保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在境外活动和发展时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创新跨界协同,积极护航世界一流强港建设,继续深入探索海事执法司法合作新模式,积极服务保障世界一流强港建设,推动海上货运代理等标准示范合同广泛使用,支持航运服务业创新发展。

【主持人蒋博】好的,感谢聂院长的介绍!也再次感谢各位嘉宾做客今天的直播,为我们深入解读了涉外海事审判工作的细节,分享了众多典型案例与创新举措。

如果您在涉外贸易、航运物流等领域遇到法律困惑,别忘了宁波海事法院的“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和“涉外涉港澳台诉讼服务窗口”。

此外,也欢迎大家随时关注【宁波阳光热线】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下期节目,来上线的单位是宁波市司法局,每周一早八点锁定《阳光热线》,让我们一起为效能先锋点赞,为宁波高质量发展助力!感谢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往期节目】

《阳光热线—奔跑吧!效能先锋》2025年第11期:“小案不小办”,用心书写司法为民的检察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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