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从全国首例海上危险作业罪看公司 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闻综合广播      2025-12-23 11:37 3144

主持人: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听本期的《法治时空》,今年宪法宣传月期间,我们将目光聚焦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今天,我们邀请到宁波海事局的严露老师和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超律师,共同围绕“公司”这一核心主体,从海事安全监管和法律法规两个维度,探讨企业该如何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首先,有请宁波海事的老师为我们介绍一下前两年在宁波海事法院正式宣判的全国首例海上危险作业罪案件。

海事: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我要分享的是2022年发生的“宇洋01”轮沉没案。这是一艘总吨超过5000的内河散货船,其《船舶检验证书》明确限定其航行区域内河A级。然而,该轮的实际控制人李某乙为谋取利益,明知船舶存在超过核定航区航行、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问题,仍然指使船长倪某驾驶该轮前往福建海域非法载运海砂。为逃避监管,他们还故意关闭了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最终,船舶在航行中进水沉没,造成四名船员落水,险酿重大惨剧。

主持人: 这听起来是多重违法违规行为叠加导致的险情。那么,这个案件最终是如何处理的呢?

海事: 是的,这是一个典型的多重违法案例。经宁波市海上搜救中心全力组织,四名落水船员全部获救。但案件并未止步于海事行政处罚。宁波海事局在调查中认定,该轮的一系列行为显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认定其符合“危险作业罪”的上述情形,鉴于此,宁波海事局在对其进行海事违法调查的同时,立即启动“行刑衔接”程序。最终,宁波海事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实际控制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船长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个判决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号安全生产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再是罚钱了事,可能直接触及刑法。它揭示了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若漠视安全主体责任,将他人生命和生产安全置于巨大风险之中,必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追究。

主持人: 感谢老师的介绍。案例的教训是深刻的,它直接指向了企业主体责任这个核心。那么,为了系统性地指导和督促航运企业落实责任,海事部门近期是否有新的举措?

海事: 正是为了从根本上引导企业堵住管理漏洞,变“被动免责”为“主动负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发布了《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南(1.0版)》。这份《指南》可以看作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全景路线图”和“操作手册。它依据《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制定,核心原则就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我举几个《指南》中的关键要求:第一,在责任体系上,它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船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并进行考核。第二,在风险管控上,特别强调了船舶航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要求船长对每一航次的气象、通航环境(比如是否经过渔船密集区、桥梁水域)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计划,报岸基审核。第三,在岸基管控上,要求企业建立岸基值班制度,对船舶进行全天候监控,夜间要点验驾驶台值班情况。此外,《指南》还对重大隐患排查、重点时段安全管理、船岸人员培训、应急能力建设等做出了系统规定,目标就是推动企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持续改进。

主持人: 听了老师的介绍,能感受到这份《指南》从制度设计上为企业明确了“该做什么”和“该怎么管”。那么,从法律人的视角看,陈律师您如何解读企业在安全生产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必须面对的后果?

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我从法律视角补充几点意见。

刚才老师介绍的案例和《指南》非常具有代表性。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处于绝对的核心责任主体地位。这种地位是由以《安全生产法》为龙头,《刑法》《民法典》《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共同构建的一个严密的法律责任网络所确定的。

首先,正如案例所示,刑事责任是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底线。《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的增设和在此案中的适用,意义重大。它改变了以往“不出事不刑事,出了事才追责”的旧有观念,只要存在《安全生产法》中列举的诸如“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行为,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即使侥幸没有造成实际伤亡,也可能直接构成犯罪。这给企业主、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戴上了“紧箍咒”。

其次,是行政责任。海事部门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常规监管手段,包括罚款、扣船、吊销证书,甚至暂停或取消公司经营资质。这种处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市场生存。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巨大的民事责任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将面临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海洋环境污染清污费用、货损赔偿、沉船打捞清除费用等一系列民事索赔。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金额可能非常巨大。而且,如果企业存在明显过错,比如像案例中这样明知故犯,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支持惩罚性赔偿。此外,如果企业因安全事故陷入经营困境或破产,其决策层还可能面临股东追责的风险。

所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绝不仅仅是为了应付监管,更是企业抵御法律风险、保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护身符”。《指南》中强调的全员责任制、风险管控等,从法律角度看,正是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构建免责证据链条的关键举措。企业能否证明自己已经“尽职尽责”,是未来可能发生的行政或诉讼程序中划分责任的关键。

主持人: 谢谢陈律师。看来,法律责任是全方位、立体化的。结合《指南》的指导和法律的严惩,最后能否请二位给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些建议?

海事: 好的,主持人,我结合《指南》总结为三点:一是 “真重视”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像《指南》要求的,亲自抓制度建立、抓一线检查、抓风险研判,把安全真正放在利润前面。二是 “真落实” 。要把《指南》中的各项制度,如航次评估、岸基值班、隐患排查,从纸面落实到每一艘船、每一个航次、每一个岗位,绝不能流于形式。三是 “真投入” 。安全投入不能省,企业要将安全生产费用真正用于风险管控、教育培训、设备维护等实处。

律师: 我完全同意老师的建议。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我再补充两点建议:

第一,要将“合规”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建设。企业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这套体系不仅要符合《指南》的要求,更要能形成完整的、可追溯的记录。比如,安全会议的纪要、考核记录、隐患排查与整改台账、航次风险评估的书面报告等。这些书面证据,在未来可能面临的调查或诉讼中,是证明企业已尽到管理责任的有力证据。

第二,要高度重视“行刑衔接”与吹哨人机制。企业主要责任人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清楚理解法律红线在哪里,避免因无知而触犯行政、刑律处罚。同时,企业要意识到,一旦发生事故或严重违规,面临的可能是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组合拳”因此可以提前建立吹哨人机制,引导员工主动报告安全隐患并确保其不会遭受不公正待遇,从而将风险化解在内部和萌芽状态。

总之,安全就是效益,合规创造价值。主动落实主体责任,是企业对员工、对社会负责的体现,也是企业自身行稳致远的最可靠保障。

主持人:总结得非常深刻。无论是《指南》的细致引导,还是法律体系的严密约束,最终目标都是一致的:促使企业从“被动应对监管”转变为“主动追求安全”。时值宪法宣传月,我们更要认识到,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是对宪法所要求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精神的具体践行,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微观体现。感谢两位嘉宾带来的精彩分析和恳切建议。案例令人警醒,指南提供路径,法律划定底线。愿所有企业都能将安全主体责任铭记于心、践之于行,共同守护生命财产安全,护航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今天的《法治时空》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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