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综合广播
2021-05-27 12:19
5027次
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造谣诽谤行为由线下向网上延伸。借助视频剪辑拼接、杜撰图配文、捏造画外音、“深度伪造”技术等手段,造谣诽谤带来的影响波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很多人深受其害。民法典人格权编对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造谣诽谤侵犯名誉权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则要承担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今天中午,来自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单莹律师团队的李梦影律师和阮菡萏律师在节目中为我们整理了几个典型的网络诽谤案件,给大家做法律上的解析。


请听节目音频:

案情简介
【案例1】近日,家住杭州余杭的吴女士取快递时,被旁边的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随后,郎某与朋友何某在微信上“开玩笑”,编造了“少妇出轨快递小哥”的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不断转发之下,谣言在互联网上迅速发酵,很快,消息就传到了吴女士的工作单位,不仅被所有领导同事看到,还差点害得她被公司劝退,当天,吴女士就报了警。警方介入后,对郎某和何某处以行政拘留。由于赔偿无果,两人道歉态度消极,吴女士选择自己到法院打官司,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解析1】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名誉权案件。该案中,杭州一名未婚女子在小区取快递时被偷拍,并被编造“出轨快递小哥”的微信聊天内容在网上扩散传播,导致该女子收到大量的询问及谩骂信息,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两名造谣者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由于赔偿问题无果、道歉态度消极,受害女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获立案受理。后根据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两名嫌疑人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
名誉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我国法律历来重视对名誉权的保护,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不同时代、不同领域的法律都对这项人格权提供了明确的保护。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侮辱是侵害名誉权的一种典型方式,是以行为暴力、言语暴力等方式故意贬损权利人名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行为暴力表现为强迫搜身、扒掉衣服、捆吊在树上等;言语暴力则表现为辱骂、嘲笑、贴大字报等。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另一种典型方式,即以语言、文字等方式散布虚假的陈述,导致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比如造谣、传谣,这些都属于诽谤行为。当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个表述是虚假的,即便无意中传播了虚假陈述,那么不属于诽谤。
上述案件中,两名嫌疑人通过虚构聊天记录并在网上传播的方式造谣女子出轨,这属于典型的诽谤行为,其中还夹杂了语言的侮辱行为。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民法典所确立的侵权责任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果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财产损害,那么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独适用这些侵权责任主要是在情节较轻、没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下。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被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对于上述案件,显然已经超出了民事侵权的范畴,演化为刑事案件。因为嫌疑人的侮辱、诽谤行为是公然在传播力极强的网络上实施,浏览量巨大,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刑法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刑事处罚措施更能起到制裁功能并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当然,刑事责任并不排除民事责任的同时适用,受害人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2】“秦火火”是秦志晖在新浪微博上的“马甲”。根据公安部门调查,2011年7·23动车事故之后,“秦火火”发布微博说在事故中遇难的意大利籍旅客家属获赔3000万欧元。在“7·23”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自我炒作,提高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他还发布微博称雷锋穿着奢侈,某明星的孩子不是亲生,张海迪是日本国籍等。
【解析2】一般情况下,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是,刑法规定了除外情形—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另外, 根据“两高”《解释》,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解释》中还规定,具有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条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本案中,秦志晖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关于张海迪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虽然未达到500次,但根据司法解释,秦志晖在一年内诽谤多人,应累计计算。据此,秦志晖诽谤多人并造成了恶劣影响,应当适用公诉程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当寻衅滋事罪被用在网络上,一些争议随之而来:网络是不是公共场所,在网上造谣,算不算寻衅滋事?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空间也属于公共场所,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网络上依然适用。对于“秦火火”编造7·23动车事故赔偿外籍人员2 亿元的谣言引发公众对政府严重不满,造成现实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依照司法解释,是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的。即使是网络世界,也是公众交流的平台,其传播谣言的速度、强度和广度,都比现实世界更快更强。秦志晖诽谤对象涉及多人,属于情节较重,法庭确定刑期为二年。在寻衅滋事罪中,仅涉及编造原铁道部信息的一起事实,量刑不宜过重,法庭最终确定刑期为1年半。数罪并罚时,法庭判决其三年徒刑。
【案例3】2012年12月底,傅学胜因参与中石化某项目招标失利心怀不满,为泄愤报复,把矛头对准了中石化。他花数天时间炮制并在网上发布《俄罗斯艳女门续集:中石化再曝非洲牛郎门》的造谣诽谤网帖,称“中标的公司利用‘非洲牛郎’对中石化负责招标工作的一名女处长实施性贿赂,才得以中标并获利40万美金”。为达到“轰动效应”,傅学胜还专门花数千元雇佣了网络水军进行转载顶帖、恶意炒作。该网帖迅速成为网络热帖,三天内百度搜索相关信息达11万余条,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尤其对当事人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据傅学胜交代,他在发布有关副区长帖子时,雇用了“网络水军”。他支付了5000元,对方为他顶帖3天。警方称,在多起网络造谣传谣事件中,都有网络水军的影子。他们收钱后,帮助转发、顶帖。网络推手“立二拆四”向北京警方交代,他曾帮助客户删除帖文。
【解析3】所谓“网络水军”,是指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的、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的网络人员。这些受雇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发帖,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网络水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般是以网络公关公司的形象和名义在互联网注册和对外承接工作任务,接受工作任务后由专人负责对外承接炒作任务、策划操作方案,然后组织“水军”实施。此前,对“网络水军”的炒作、删帖,刑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两高”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非法经营犯罪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根据该规定,当前比较突出的“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予以定罪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根据该规定,当前比较突出的“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予以定罪处罚。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在我国并非完全处在空白状态。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行为就可能对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造成危害。在这里需要强调,这条规定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司法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谣言也在滋生蔓延,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网络谣言不仅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更损害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网络谣言的危害不容小视,必须依法惩处。今天在节目中解析了几个近年来在社会上产生严重后果的网络谣言案例,意在使大家认清谣言的危害,自觉抵制谣言传播。
主持人:宏伟 |编辑:鐘鐘
声明:在宁波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作分享之用,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联系我们审核处理。
音乐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