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综合广播
2021-06-24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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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六月一日开始,各大购物平台就已经开始了年中618的促销活动,那么在这个持续半个月的购物狂欢节后,除了引人注目的刷新纪录的电商交易额外,还有频频爆仓的快递数量。近年来,我国快递行业不断刷新着快递业务量,快递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社会及法律问题。今天的节目中,我们邀请了来自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李梦影律师和阮菡萏律师,通过几个具体相关案例对涉“快递”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提醒广大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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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例1】郭某多年从事服装生意,也在线上开起了淘宝店,某天给客户寄了三件总价值3600元的羽绒服,按照往常送至某快递公司网点办理邮寄,然而过了四天之后,客户联系郭某并没有收到快递。郭某当即查询物流信息,发现快递物流信息一直停留在某中转站,并再无更新物流信息,郭某联系某快递公司,某快递公司通过确认相关消息,承认是在某中转站丢失,并同意对郭某进行赔偿,但仅按照未保价的规则赔偿郭某快递费的三倍价格,郭某认为某快递公司在收到寄件物品时未要求郭某进行保价,也未告知不保价的后果,所以应该对其进行全额赔偿。双方经过多次的交流和沟通协商未果,最后导致僵持不下,郭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某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 【解析1】某快递公司未能将郭某的快递送至收货人手中,双方达成了运输服务合同,快递公司就应履行约定的合同内容。快递是在中转站丢失,过错在于某快递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而快递公司一直坚持的《邮政法》的规定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是错误的,邮政法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快递公司不属于上述“邮政企业”,不能适用邮政法中限额赔偿的规定,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调整。所以,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对于郭某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郭某提供了收货人的货物往来明细及扣款收据证明了丢失商品的价值。快递公司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并且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赔偿郭某3600元。近年来,我国的快递业在极速发展,对支撑带动电商产业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在快递服务中也难免会出现因快递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快递毁损或丢失的现象,进而引发矛盾纠纷。为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我们在邮寄物品时要注意根据邮寄的物品的价值大小选择是否保价,并及时索要发票和保留好快递单据,详细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明确好自己邮寄的物品在快递单上的明细和数量,协助履行货物验视义务,同时收到物品应先验收再签收,以防在发生物品丢失情况时,能够有效、便捷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2】张女士最近被一些贷款短信、售楼电话打扰得不胜其烦。生活中,诈骗短信也是无孔不入,让人防不胜防,我们的个人信息到底通过什么途径泄露出去的呢?法院在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发现,某快递公司的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从快递单中嗅出商机,将大量快递单直接出售,或以拍照的方式出售给他人,共计获利9.08万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关于快递信息泄露这一块,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呢? 【解析2】看似不起眼的快递单,上面记载的收件人、寄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却已经被不法分子瞄准,并通过销售大量快递单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法院统计发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除快递信息外,还包括互联网公司、酒店、外卖等。在快递业实行实名制后,快递用户的信息含金量陡然增加,这直接导致买卖快递信息这一黑色产业逐渐壮大。作为消费者,在填写收件地址时,可尽量避免填写较为明确的家庭地址,如有快递代收点,可填写代收点地址,同时在丢弃快递包装时,应将个人信息进行涂抹,以此减少个人信息的外泄,维护自身安全。 为应对快递信息泄露这一问题,《快递暂行条例》专门设置快递安全一章,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用户信息,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泄露个人信息已经入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购买和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案例3】于某在邮寄快递时,将毒品和其他物品一同包装,因快递员很少验货,利用这一漏洞蒙混过关,多次利用同城快递运输销售毒品。在另一起快递运毒案中,当事人苗某交代,其曾利用药盒和饭盒包装毒品,逃脱快递员的检查,利用“闪送”向买家邮寄毒品。那么快递运毒,快递员是否构成共犯? 【解析3】当前快递的高速发展,涉毒案件也逐渐呈现“快递化”,犯罪分子利用快递代收点、无人收递快递设备等进行毒品运输买卖,一来避免使用真实收发地址,二来避免与快递员直接接触,暴露运毒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快递运毒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可能触及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行。在上述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采取隐秘方式逃避快递员的验视,快递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运送含有毒品的快递,根据法律规定,快递员不构成共犯。但是,在快递收取喝送达的过程中,快递员明知其运送的物品为毒品,仍然进行运送,则与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快递行业是服务业,承担着一部分惠及民生的社会责任。快递运毒案猛增反映出当前我国快递行业的终端操作和管理尚需进一步完善。首先,快递公司应该严格贯彻落实快递实名制的要求,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其次,在收取顾客需要邮寄的物品时,快递员应当对物品进行认真验视,必要时应当增加安检设备,对存在疑问的物品要求顾客进行说明,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作出如下提示:一、贵重物品需保价,消费者在邮寄快递时,可以根据邮寄物品的价值决定是否进行保价。一旦发生争议,保价物品的赔偿数额可为司法审判提供有力的裁判依据。二、快递单模糊化,避免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在填写收件地址时,可尽量避免填写较为明确的家庭地址,如有快递代收点,可写代收点地址,同时在丢弃快递包装时,应将个人信息进行涂抹,以此减少个人信息的外泄的可能性,维护自身安全。三、多理解善沟通,处理问题需理性。消费者与快递员一旦发生纠纷,应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理性面对,通过向网络购物平台客服或快递公司客服反映情况等方式解决问题,以避免矛盾激化。
主持人: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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