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综合广播
2021-06-25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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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价高涨,房产成为了家庭最为重大的一项资产。当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即将解体之时,也成为了夫妻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将房子赠与给双方共同的孩子,可能不失为双方都能接受的一个房产处置方案。但新的问题出现了,可能孩子还小,可能有贷款等各种原因,房产未能立马办理过户。当可以办理过户时,赠与的一方爸爸或妈妈能反悔撤销赠与,要回房子吗?今天中午,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徐雪华律师做客FM92.0《阳光热线》,就“《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子女的房屋赠与,在产权未变更登记前,单方是否可以撤销赠与问题”进行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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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内容
案例情况:2012年,原告陈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双方在《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登记在陈先生、王女士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屋赠与婚生子小陈(也就是本案的被告)。当时因房屋未付清房贷,一时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一直未过户给被告小陈。但涉案房屋相关资料如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等均交付给小陈,房屋按揭贷款也有小陈按月偿还。后小陈筹资欲提前清偿贷款,办理房屋过户,虽母亲王女士同意,但父亲陈先生拒绝,表示要行使任意撤销权,撤回房子的赠与。陈先生于是将儿子小陈告到了法院,诉请撤销原告涉案房屋对被告的赠与。
【主持人】这个案子中原告陈先生所说的任意撤销权是怎么回事呢,你能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下吗?
【徐律师】本案的原告陈先生估计经常听我们的节目,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了解。我们常听一句话“世上没有后悔药可卖”。其实在我们民事法律中的赠与合同中,我认为至少对于赠与人有三剂“后悔药”的。其中的第一剂后悔药就是原告陈先生所称的任意撤销权,这个后悔药产地来自民法典的第六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而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后悔撤销赠与的行为。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和主持人之间相见甚欢,我说我要把我刚买的最新款的苹果手机送给他,主持人表示好啊接受赠予。这样我们双方的赠与合同就成立生效了。但是只要我没有真正把手机交付给主持人之前,我随时都可以反悔,撤销我的赠与行为。这就是任意撤销权。
【主持人】这样任意撤销赠与,我觉得好像有违诚信,法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
【徐律师】这个跟我们赠与合同的特点有关系。赠与合同,大家应该都好理解,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这个过程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正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立法者考虑赠与合同的订立时,赠与人可能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由此规定了任意撤销权,以达到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平衡。
【主持人】任意撤销权就没有任何限制吗?
【徐律师】当然不是。即使是后悔药,也有药物的禁忌症。任意撤销权自然也有它的禁忌症。虽说称为“任意撤销权”,可能会被误解,但也并不是说真的可以任意,毫无限制。具体而言首先这种撤销必须发生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何为权利转移呢?简单说像房子这种不动产就是过户登记。像手机、手表这种动产就是实实在在交付给受赠人。其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适用任意撤销的。如捐赠给希望小学的、捐赠给环保组织用于环保的等这样的赠与就不能适用任意撤销权。有了这些限制,才能真正体现赠与双方的公平性,也符合诚信原则,符合公序良俗。
【主持人】那么在本案中,赠与标的房子未完成过户,同时这个赠与也没有经过公证,好像也不是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原告陈先生是可以依据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了。如果真是这样,我从一个普通民众的朴素道义观来看,总认为不合理。
【徐律师】你所说的,正是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也是之前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争议问题。主要存在两种以下完全不同的观点:观点1认为可以撤销赠与。原《合同法》186条第1款,现为民法典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陈先生、王女士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之一的讼争房屋赠与成年子女小陈,小陈则以接手讼争房产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的行为表示接受赠与,原被告双方成立当赠与合同关系。现赠与房屋未进行权力转移,赠与人陈先生根据上述规定享有任意撤销权,所以陈先生有权撤销赠与,不予配合过户。观点2认为不可以撤销赠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单纯的财产赠与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并非完全独立的条款,而与协议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其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诸多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其中一项财产分割内容的变化,很可能引起其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变化,甚至对于是否同意离婚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移转,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赠与,单方亦不能任意撤销,除非双方达成新的财产处理协议。
本案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法院最终采纳了观点2,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此不适用合同法上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另外如本案中的小陈在陈先生和王女士离婚时为未成年人时,对于支持不予撤销赠与的,我认为还有一个理由,那就是父母在离婚过程中对于子女的赠与行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具有一定的道德属性,这也就符合了民法典的第六百五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适用任意撤销的规定
【主持人】我个人也认可第二种观点,认可法院的这样的判决结果。不过我刚才又想到一种情景。如本案,父子对簿公堂,可见父子感情淡漠。现在房子给儿子了,儿子如对父亲不孝顺,不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那么父亲该怎么办?
【徐律师】这种情形发生的概率极有可能。这种情况下,作为父亲,起诉儿子,要求儿子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是父亲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有效方式。抛开本案,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是一般的赠与合同关系,不是本案类似离婚协议中赠与。那么受赠人对赠与人如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也就是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另一项重要的权利法定撤销权,可以维护赠与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我要说的赠与合同中第二剂“后悔药。具体规定来自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简单的说就是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当然其行使法定撤销权有时间限制。这个需要注意了。
【主持人】法律的设计真是精妙啊。不过这个法定撤销权与之前所说的任意撤销权的差异在哪里?
【徐律师】是啊,我们的民法,一直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社会生活中,不论你想到的还是没想到的,都考虑到了,并制定了精妙的法律规定。你刚才问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法定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甚至经过公证证明,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交付或已发生权利转移,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不过我这里再次澄清一点,本案中是离婚协议中作出的赠与意思,如上面说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并非完全独立的条款,与协议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其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诸多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一个有机整体。所以我个人观点,本案中也是不能适用法定撤销权的。
【主持人】明白了。另外还有个问题,本案中是作为赠与人父亲主动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如果父亲不主动起诉,也不配合过户,使房子始终无法登记在儿子名下,这个时候,儿子又能怎么办呢?
【徐律师】这个时候,儿子为原告可以起诉父亲,要求父亲协助配合过户的。我也看到过案例,是离婚协议中另一方母亲为原告,起诉男方为被告,儿子为案件第三人,要求男方按离婚协议约定,协助完成过户的。法院如支持诉请的,父亲仍不配合过户,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不动产中心,直接强制过户了。
【主持人】对于本案,你有什么建议给我们的听众朋友?
【徐律师】通过本案,有以下几点启示给我们。第一点对于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成立,请尽快完成权利转移。如本案中的房产就是尽快完成房屋的过户登记。确实不具备过户条件的,建议就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以免发生类似本案中的纠纷。第二点也是我刚刚想到的一点。类似本案这样,父母把房子赠与给孩子。如何保障父母能住有所居呢?我建议就所赠与的房屋上设立一个居住权。这个居住权是我们这次民法典中首次新设立的一种物权。简单的理解,如本案中的父亲在该房屋中享有合法有效的居住权,那么就可以合法正当的居住在房子里。即使儿子把房子卖了,买的房屋的新房东也要保障他的居住权,不得妨碍他的居住。所以民法典新设的居住权是有很强的保护效力。至于居住权的具体内容,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了。大家确有这个需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主持人:宏伟;编辑:鐘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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