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空|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FM92.0律师团为您解答
新闻综合广播      2023-06-07 16:59 110680

抚养纠纷是指父母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而引发的案件,一般包括抚养关系纠纷和抚养费纠纷两种类型。此类案件不仅涉及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还交织父母子女的情感因素,更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今天(6月7日)中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孙宁杰律师从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方面,为大家做法律风险的提示。

确定直接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准则

案例.
1

张先生与王女士恋爱不久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然而婚后琐事逐渐消磨了两人的感情,两年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同时提出3岁儿子的抚养权归自己,理由是自己作为高校教授,文化层次和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妻子。而王女士却不同意小张跟随爸爸生活,她认为儿子从出生一直由自己照顾,包括分居期间,张先生仅仅与儿子通过几次视频电话,甚至没有给过一分钱抚养费。自己虽然经济条件差一点,但是和儿子感情深厚,儿子理应由自己抚养。

解析.
1

离婚纠纷中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考虑因素是“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民法典》第1084条将抚养权的归属区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二是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酌情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三是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此具有可操作性的划分,将有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

经法院审理,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后共同生活,过多地坚持自我的方式和习惯,未能彼此包容,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对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关系的问题,孩子目前尚属幼年,长期与王女士生活在一起,生活环境相对稳定,减少两人婚姻关系变动对孩子的影响非常重要,延续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离婚后继续随王女士生活更有利孩子现阶段成长。此外考虑孩子目前的生活和心理需求,探望方式可适当放宽,日后孩子的需求和学习时间改变,双方可再协商变更,王女士应积极配合张先生履行对儿子的探望权。

变更抚养关系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案例.
2

武女士和李先生是一对“80后”夫妻,有一个儿子小李。婚后两年两人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调解,小李随母亲武女士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平静的生活过去几年,不料武女士突然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称因孩子太小自己一人无法照顾,要求判决变更小李随父亲李先生生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李先生认为前妻生活状况没有变故,在上海拥有产权房,且房屋无抵押贷款,条件优渥,自己也依照调解书按月支付抚养费,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解析.
2

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确定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后,如另一方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了可以支持的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以保障子女合法的权益。本案中,武女士与李先生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小李随母亲共同生活。目前两人均系在职员工,武女士并未举证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孩子的变化,武女士以自己在上班为由要求变更孩子随父亲李先生生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武女士的诉讼请求。

抚养费如何确定?

案例.
3

2018年8月20日,原告的父亲于某2和母亲徐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原告由母亲徐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被告有探视权。现被告未支付2023年1月至3月的抚养费,且原告及其母亲因上学、生活等消费随经济水平发展日益提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23年1月至3月的抚养费并要求增加每月抚养费。原告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教育费等合计人民币1,500元。

解析.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1. 子女的实际需要,是指子女在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包括基本的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以及必须的医疗需求等。2.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是指父母收入范围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受能力。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3.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应理解为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参照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予以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法院酌定被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自己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900元,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

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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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安女士与张先生经介绍相恋后同居生活,次年6月共同生育一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先生在同居期间多次赌博,后更因赌博涉嫌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张先生的行为导致双方关系极度恶化开始长期分居。非婚生子自出生起由安女士及其父母抚养,张先生一直未承担作为父亲的职责,也未履行照顾被抚养人和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安女士多次与对方沟通无果,因担心抚养权不明确会给小孩的成长、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障碍,遂寻求法律帮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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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父亲和母亲都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时开始,所以若父母一方未对子女承担过抚养义务,子女有权向未直接抚养其的父母一方追索自出生后的抚养费,并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予以主张。所以,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如果确定了亲子关系,还可以向父母追索抚养费。

恰逢六一儿童节过去之际,呼吁生育子女就需要担当起为人父母的重任,孩子不是玩具,更不是离婚/分手后随意处置的物品,不要让不负责毁了一个孩子的童年,而他/她本应该拥有更幸福的生活。通过以上案例,以期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主持人:宏伟

编辑:左安安

编审:沈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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