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空|谨慎对待每一次驾驶
新闻综合广播      2023-07-07 21:19 90033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飞速增长,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逐年递增,逐渐成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最多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仅会造成车辆的损害,还会带来人员的伤亡。事故之后,受害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如何主张损害赔偿、能够主张何种赔偿,肇事者如何利用保险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今天,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朱紫嫣律师做客直播间,整理了几大主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型,通过具体案例为大家做法律风险的提示和提供法律上的纠纷解决办法。


01
案例

2022年8月3日,张某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负主要责任。随后张某就医治疗,支付住院医疗费12297.64元,门诊医疗费3468.63元,出院诊断书中记载需增加营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本次损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期限90日,护理期限30日,营养期限30日。张某退休后在快递站的分拣工作也被迫暂停。此外,张某支付鉴定费1900元,面部及牙齿修复费用11450元。另查明,刘某将其所有的小型客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那张某能获得多少赔偿呢?

01
解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张某主张的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7050.6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张某主张误工费14101.20元,本院结合张某提供的工资流水明细和证人的证言,认定张某虽达到退休年龄,但仍从事快递分拣工作,有工作收入,因此误工费按张某实际减少的收入2175元/月,结合鉴定确定的误工时间,支持误工费6525元(3个月×2175元/月),超出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和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分别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刘某车辆承保交强险的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7050.60元、误工费6525元,合计31575.6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等类目的赔偿,但是如果受害者本身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受害者又该如何主张赔偿呢?

02
案例

2021年10月4日,赵某的儿子赵小某驾驶赵某的小型普通客车与任某发生碰撞,致使任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任某在医院住院治疗58天,后于同年11月30日,在该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布出生于1955年的任某死亡,期间赵小某垫付41080元、保险公司垫付84000元医疗费。该事故中赵小某负主要责任,任某负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任某的死亡与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此外,车子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责任险。借出机动车的所有权人需要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受害者本身有过错的,需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呢?

02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赵小某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应当对任某及其家属承担责任,赵某作为所有权人如果有过错则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本案中赵某并不存在错误,因此无责。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任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错误。具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法院会根据个案中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认定。

除了家用车外,出租车队伍对交通事故纠纷的贡献量也不在少数,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出租车的案例吧。

03
案例

宋某驾驶小型汽车与祝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使祝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宋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祝某负次要责任。据查祝某驾驶的出租车产权归原告众辉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众,法院根据众辉公司的申请,委托了具有资质的机构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祝某停运44天,造成对经营的损失一共16038元。那在这个案件中,出租车公司要求宋某赔偿营运损失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03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祝某驾驶的出租车属于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宋某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使祝某难以继续经营,由此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当由宋某予以承担。

衍生来讲,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计入误工损失的范畴,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先行赔偿;仅因车辆受损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宋某赔偿众辉公司停运损失费、评估费共计13326.6元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出现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纠纷赔偿上的竞合,劳动者是否能够获得双重赔偿呢?

04
案例

2019年5月21日,张某驾驶罐式半挂货车与宋某驾驶的罐式半挂货车相撞,随后车子失火,致宋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现场周边房屋及相关设施受损。交通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系某公司的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那么,宋某的家人应该向张某提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呢?还是向雇佣宋某工作的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赔偿之诉呢?能否获得这双重法律关系的赔付呢?

04
解析

在处理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各地法院的有不一样的判断。在具体但赔偿类目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可见,不支持医疗费的双重赔偿,但并不包含误工费和丧葬费。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可见,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因此受害人不能因为一个损害行为获得重复利益。因此,本案中宋某依照工伤可以获得赔付,依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亦是。最终法院在宋某家属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仍支持依据工伤继续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大众的生活中,这背后固然有汽车保有量增长的促进,但是安全驾驶才是杜绝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养成良好的习惯,谨慎对待每一次驾驶。


主持人:宏伟

编辑:左安安

编审:沈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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