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空|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时,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新闻综合广播      2023-07-14 19:28 10193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情形越来越多,很多债权人都习惯有位“保证人”给自己的债权加个“保险”。《民法典》出台后,法律更进一步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今天(7月14日)中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孙宁杰律师做客直播间,将从保证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如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保证责任的期限、债权转让后的保证责任存续、保证人的抵销权四个方面,通过案例为大家做法律风险的提示和提供法律上的纠纷解决办法。

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时,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01
案例

为了筹集资金,李先生向陈先生借款50 万元,并由李先生的好友金小姐在借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字。但是,借款合同中只写明了由金小姐作为保证人,并未约定金小姐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借款合同到期后,李先生的资金状况并没有好转,陈先生便欲要求李先生和金小姐共同偿还这50 万元的债务。那么,金小姐应当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01
解析

实践中,由于许多当事人并不清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保证方式,更不清楚这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常常会出现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根据《民法

典》第686 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非强制性、连带性的,而是债权人权利的最后救济。

在上面的案例中,李先生、金小姐和陈先生在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方式,那么金小姐的保证为一般保证,其只有在李先生和陈先生的借款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强制执行后,李先生仍未还款时,金小姐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陈先生不能直接要求金小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要一直承担保证责任吗?0

02
案例

小张为扩大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小徐借了一笔钱,好友李某作为担保人为本次借款作一般保证。因为疏忽,三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后,小徐找小张催促还款,小张以投资的钱还没有到期为由,请求小徐暂缓一年再收回借款,小徐无奈同意。一年后,小张亏损严重无法回笼资金。小徐考虑到让小张直接还款比较困难,于是小徐直接找到李某,让李某作为保证人清偿小张的借款。但是,此时距离借款到期已经过去一年,李某还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吗?

02
解析

保证是借贷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通常出现在熟人、朋友之间。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在进行保证之时,对具体的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根据《民法典》第692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从债权届满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是为保障保证人的知情权,让保证人能及时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作出相应决策。

在本案例中,小徐要求李某作为小张的保证人参与保证,但是因为疏忽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 《民法典》第692 条的规定,李某对小徐和小张之间的借款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小徐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满之日起6个月之内主张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不能转让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责任还存在吗?

03
案例

小德因为投资原因向费某借款 10万元,小威作为保证人为小德担保,并且特別约定该债权严禁转让。后来,费某因为举家搬到外地生活,就将债权转让给了小豆,但并未获得小威的书面同意。债务到期后,小德因为经营不善破产。小豆在向小德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保证人小威告上法院,要求小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小豆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03
解析

保证实际上是对债务人偿还能力的担保,一般情况下与债权人为何人并无太大关联。《民法典》第696 条第1款规定债权的转让只需要 “通知”保证人即可,而不需经由保证人同意。但是,一旦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不可以进行转让,就相当于对该保证设定了条件,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一致。债权人此后再转让债权的,就属于违反了保证的条件,使得保证无法成就。此时,保证人对新的债权受让人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例中,保证人小威与债权人费某约定该债权不可以转让,属于对该保证债务设立限制条件。后来,费某没有经过小威的书面同意就将债权转让给了小豆,属于对保证债务条件的改变,保证债务不再成立。所以保证人小威对小豆不负有保证责任,小豆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保证人可以在抵销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吗?

04
案例

朱某和刘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件。某日,朱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到期归还,由李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来,双方债务到期,朱某因经营困难无法偿还欠款,刘某便要求李某承担10 万元的保证责任。但是李某通过调查了解到,刘某曾经欠朱某6万元的货款,该货款将于当年度6月到期,李某便主张朱某对刘某的6万元债务和10万元债权抵消,自己只承担4万元的担保责任,那么李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吗?

04
解析

抵销权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可以在互负债务的份额内进行抵销,行使抵销权要求主动债务要在诉讼时效之内,且双方债务的性质种类相同。在一般情况下,抵销权的行使要求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行使抵销权,但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风险,抽逃资金,《民法典》 第702 条规定,保证人可以在抵销权的范围内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朱某欠刘某借款 10万元,刘某欠朱某货款6 万元,两笔债务都是属于金钱给付之债,并且都是在诉讼时效之内,所以可以行使抵销权。李某作为朱某的保证人,在得知朱某享有对刘某6 万元的债权后,可以拒绝对10万元债务中的6 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即只需要承担4 万元的保证责任,李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在书面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责任必须明确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范围(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财产数额、违约金)、保证期限(当事人约定/依据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等要素,明确保证责任,避免产生合同纠纷。


主持人:宏伟

编辑:左安安

编审:吕岸

声明:在宁波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作分享之用,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联系我们审核处理。

相关新闻

驻村帮扶,他们为700余户村民免费更换燃气金属软管

新闻综合广播 7.14 6586

“三伏贴”正火热进行中,但这些“雷”可不要“踩”哦!

新闻综合广播 7.14 5468

2023年7月14日体彩开奖公告

新闻综合广播 7.14 1532

为宁波人定制的APP
下载查看更多资讯

在APP中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