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空|签署住房合同,这些事儿你必须知道!
新闻综合广播      2023-07-21 18:25 88932

房屋租赁可以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经济价值,让出租人和承租人各取所需,与我们的生活也息息相关。正是因为房屋租赁的普遍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生活中时常发生,如租赁合同能否解除、能否转租、租赁物用途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周期等等争议。今天(7月21日)下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朱紫嫣律师做客直播间,通过具体案例为大家做法律风险的提示和提供法律上的纠纷解决办法。

案例1

杨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陈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到2022年10月14日止,每月租金为5000元,同时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合同终止,如果陈某需要续租的,要在租期届满前30日提出,并经杨某同意,双方重新签订续租合同。但是,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但陈某继续租赁该房屋并又支付了半年的房租3万元。2022年12月,陈某却提出不再继续承租房屋,请求杨某退还租金,但杨某认为陈某违反合同约定,拒不退还,陈某遂起诉至法院。陈某能否收回已支付的租金呢?

解析1

首先,陈某与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和承租人依然按照原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缴费时间履行合同,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原租赁合同的认定,原租赁合同转化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原合同条款的延续,只不过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陈某虽然交了半年的房租,但事实上到期后仅承租了两个月,陈某仅需要支付两个月的房租,杨某对陈某未承租部分的租金应当予以退还。

除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外,因承租人不合理使用租赁房屋也会导致合同的解除。

案例2

2022年4月,蒋某将自己的房屋承租给陈某,租赁期限到2024年4月。但是陈某刚承租房子时,就在房间里养了几十只猫,严重影响了邻居的日常生活,邻居与蒋某多次找陈某商量均未能解决,向居民委员会需求帮助也未果,蒋某遂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但陈某以未到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由坚持拒绝。蒋某不得以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那么蒋某的解除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解析2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租赁物的性质为居住公寓房,然而陈某在该居民住宅房内养猫多达数十只,该行为并非一般的宠物饲养,而是改变了案涉房屋单纯作为居住使用的租赁用途,使租赁房屋处于不合理的使用状态,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引起了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有悖公序良俗。而且在出租人及租赁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多次的劝阻下,陈某仍然我行我素,不加改正,严重损害了出租人作为房屋产权人及管理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蒋某在无法劝阻陈某对上述行为予以改正情况下,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正当。虽然陈某与蒋某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在房屋中饲养宠物,但是陈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蒋某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因此最后法院支持了蒋某解除合同的诉请。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新的产权人是否能够拒绝履行原租赁合同呢?

案例3

王某承租了袁某的房屋,在房屋租赁期限内,袁某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张某,张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张某为了搬入新房,就在房屋上张贴通知,要求王某与其办理房屋的交接事宜。但是王某却要求张某与原房主袁某沟通。协商未果后,张某将房屋门锁更换。王某以房屋被提前收回为由向袁某、张某主张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王某能获得该笔违约金吗?

解析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张某在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之后,虽然没有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是袁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张某也是具有约束力的,张某在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之时即与原承租人之间成立了租赁合同关系。张某更换涉案房屋门锁,导致王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了违约。王某要求张某承担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数额并未过高,且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房屋出租后,房主变动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效力,新房主仍需作为出租方继续履行。如果想要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只能通过协议达成一致。否则,强制解除、拒绝履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此,承租期间不论是因为买卖变更了房东还是遇到了实现抵押权、查封扣押等情况,承租人都要坚定自己有权继续承租。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由于不可抗力不得不终止对房屋的租赁,此时是否能拿回房款、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呢?

案例4

甲乙公司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租赁甲公司的建筑物外墙广告位用于发布广告,租赁期限至2022年11月15日。2022年4月11日,乙公司以疫情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租赁为由,向甲公司发送《解约通知函》,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甲公司以不可抗力主张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予以拒绝,要求乙公司继续履约。双方协商不成,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哪家公司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解析4

新冠疫情的确给诸多商家带来无法避免的经营风险,也会给广告宣传造成不利影响,但广告不同于餐饮、旅游、住宿等行业,虽然新冠疫情会使宣传效能下降,但未达到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乙公司以“疫情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租赁”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并不属于约定或法定的单方解除情形。甲公司收到《解约通知函》后亦回函提出异议,故乙公司的《解约通知函》不具有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故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条款属于法定免责条款,但也可以在合同中加以约定。新冠疫情或是其他的不可抗力因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其与合同目的、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不可抗力发生后,一般采取双方协商,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等方式予以处理,只有在影响作用下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应按约继续履行合同。

住房为民生之要,“租房”是力保“住有所居”的一种重要形式。房屋的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应当依法依规出租房屋,承租人应当对房屋爱护有加,诚实信用、遵纪守法、恪守契约精神,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防止双方陷入租赁纠纷而费时费钱。


主持人:宏伟

编辑:左安安

编审:王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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