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督察」栏目来啦!第六期:如何解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15条规定 ?...
新闻综合广播      2020-07-08 09:51 2737




「法治督察」栏目来啦!



今天播出第六期



今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司法解释共15条,规定了哪些内容?重点是什么?一一今天的节目我们将邀请宁波市法治督察员、鄞州区司法局复议应诉科副科长邱姣清为您一一解读!


案例解读

宁波市法治督察员、鄞州区司法局复议应诉科副科长邱姣清


主持人: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于6月23日发布,自7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15条。

首先要请邱科长来解释一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涵义是什么?

邱科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涵义,在司法解释第一条予以明确。首先,就《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具体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其次,第一条还明确了以下三方面内容: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仅限于诉讼程序,并不包括询问、调查等程序。

②适用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

③不限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包括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主持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相应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划分?

邱科长: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十条分别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相应工作人员的范围给予了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而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根据司法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三点内容:①在《行诉解释》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增加了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

②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应当分管或者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相应的工作人员限于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③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但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主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邱科长: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对上述案件类型进行了明确。主要是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条,①进一步明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②将《行诉解释》的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出庭调整为人民法院“通知”出庭。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引导行政机关对上述三类特殊案件主动出庭应诉。

主持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邱科长: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存在以下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①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②行政公益诉讼;

③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④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包括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是如何对负责人不能出庭理由进行审核的,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能否申请延期开庭?

邱科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对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主持人:共同被告案件出庭负责人如何确定?

邱科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主持人:人民法院如何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更换出庭应诉负责人?

邱科长: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上述内容作出了规定。首先,人民法院在向行政机关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应当一并告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事项。其次,在通知负责人出庭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出庭通知书,并告知负责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此外,考虑到作为分管工作的负责人存在变动等原因,行政机关在庭审前申请更换出庭应诉负责人且不影响正常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主持人:人民法院对负责人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审查?

邱科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出庭应诉负责人及相应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可以补正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予以补正;不能补正或者补正可能影响正常开庭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或者未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应诉。


主持人:负责人出庭应履行哪些义务?

邱科长: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①负责人出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

②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确保“出庭又出声”。

③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充分发挥负责人的决策作用,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主持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负责人出庭义务,如何处理?

邱科长: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①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②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③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的;

④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⑤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主持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否公开?

邱科长: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①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②也可以定期将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保护野生动物这件事,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今年全国两会,首次将“严惩非法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行为”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更加凸显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

接下来,我们要对话宁波市法治督察员、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郭治年律师。


案例解读

宁波市法治督察员、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郭治年律师


1、对此,郭律师如何解读?

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取得了全社会的一个共识。不单是在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写入,而且在2020年的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一个决定。


那么相关后续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因为这个决定,做出相应的修改以及配套完善。我觉得无论从当前的这个疫情防控角度,还是从野生动物的保护角度,全国人大出台的这个相应决定都很有必要。今年决定里面还提出了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一律禁止捕猎、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第二方面,它的范围也是非常明确的。第二条规定了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它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捕猎、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除了水生动物以外,只要是陆上的野生动物,全网打尽。

2、国人食用野生动物其实是有传统的。但是从执法角度而言,需要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和销售野生动物。如此,会产生哪些影响?(特别对养殖企业而言)

我觉得这个确实是接下去要面临的,无论对企业也好,对执法机关也好, 都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国家在今年的决定当中,有一个第三条的规定,说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这么开了个口子,但是这个口子里面到目前来说,针对人工繁育的、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已经经过人类驯化了,但是又没有完全达到家禽家畜的这类动物,我们可能不论是电视台或者广告宣传当中可以看到,以前这个还是作为发家致富的一个途径。



而且全国各地,包括浙江省宁波市,有大批的这一类的养殖企业,它取得了以前的按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里面规定的人工驯养许可证,已经取得了国家给予的这个合法养殖的证件。 


那现在因为全国人大出了这么个决定,所以国家的林业部后续要对这一类养殖企业的许可证予以吊销。

这是法律法规的发生了变化,不是说当年给他批错了,而是因为国家大环境大形势,包括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之前给予相对人的这个行政许可行为提前的终止。


驯养证养殖证有期限的, 那如果现在正好到期了,那不再延续是毫无问题的。 但是有些养殖批出的时间非常长,马上急刹车,一刀切说都不能进行养殖,那么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投资啊、包括已经招聘的人员......会导致养殖工人的失业问题,甚至导致大批从事这个养殖事业的投资人啊、包括当地的农民,原来已经能够脱贫了,因为这个事情的打击导致他又重新返贫。


那么其实这个是不利于现在我们国家要求全民脱贫状态的这个大事业的大方向。这个情况下呢,我觉得真的是需要国家层面尽快出台人工驯养动物的这个白名单。


建立一个过渡期,而不是说马上终止。


还有就是民间流传着大量的偏方, 有些中药材本身这也是一种食材等等,这个情况下怎么采取一些替代性的药材,也是需要我们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一下明确。



后续我们政府部门可能会要引导他们进行如何返岗啊,大的环境在这里,你说继续大规模养殖是不现实的, 但是如何处理好这个问题,政府如何给予这些养殖企业进行合理的补贴,如何引导这个行业进行及时转岗......会是一个更现实的问题。









法治督察工作正在全面展开,将为我们宁波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发挥积极作用。我们《法治督察》栏目,会在每周三早上8点和大家见面,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FM920920920进行留言,共同为我们的法治社会出谋划策,感谢大家关注今天这期的《法治督察》栏目。




主持、记者:谭天

策划:冯群敏 胡旭霞

审核:毛洲英 张倩 沈建华

编辑:鐘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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