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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正,调整了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模式,由“限”放改为“禁+限”放。
现行《规定》主要存在问题
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分区域管理
《修正案(草案)》规定,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对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范围作出调整。
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在春节、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公共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修正案(草案)》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修正案(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
宁波市法治督察员、江北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批科科长:石金喜
宁波市法治督察员、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童可捷
这次《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共十七条,主要对“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执法主体名称变更”、“相关服务企业告知与劝阻义务规定”、“禁止烟花爆竹跨区域销售、非法采购、超量存放行为规定”、“烟花爆竹实名制销售制度”、“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规定”、“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修改与新增。
由于目前没有第一手拿到具体文本,参考今年4月份的送审稿内容,石科长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作了介绍:
(一)关于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规定
关于单位、个人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针对新增设的几项规定,为了保障规定的执行,《规定(修正草案送审稿)》增设了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提高行政处罚的威慑力,《规定(修正草案送审稿)》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主体,对单位、个人违法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作了区别规定,提高了单位违法主体的处罚上限。
主持、记者:谭天
策划:冯群敏 胡旭霞
审核:毛洲英 张倩 沈建华
编辑:鐘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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